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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出公告新增33种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
发布人 :总经办  发表日期 :2011-12-02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在其网站发公告指出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 ,今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食品添加剂产品 ,企业已生产的这33种食品添加剂产品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 ,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

33种被禁的食品添加剂包括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盐 、噻苯咪唑、次氯酸钠 、二氧化氯 、过氧化氢 、过氧乙酸 、氯化磷酸三钠 、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十二烷基磺酸钠 、1-丙醇 、4-氯苯氧乙酸钠 、6-苄基腺嘌呤 、单乙醇胺 、二氯异腈氰尿酸钠 、凡士林 、硅酸钙铝 、琥珀酸酐 、己二酸 、己二酸酐 、甲醛 、焦磷酸四钾 、尿素 、三乙醇胺 、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洁尔灭) 、铁粉 、五碳双缩醛 、亚硫酸铵 、氧化铁 、银 、油酸 、脂肪醇酰胺 、脂肪醚硫酸钠 。

质检部门目前已停止受理这33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于12月20日前撤回并注销所有已批准的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 。同时 ,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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