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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的“10个亮点”
发布人 :总经办  发表日期 :2021-01-0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 ,但面临的挑战依然严峻 ,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 。

  继网红火锅店“哥老官”杭州门店被检出禁用兽药后 ,其绍兴店也被通报牛蛙中含有呋喃西林代谢物 ,而且这批牛蛙已全部售完 。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 ,其残留药物能破坏人的造血系统,还可能引起人的周围神经炎 ,且无特效药物治疗 。

无独有偶 ,近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2020年第5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显示餐饮行业使用的餐具样品有95个批次不合格 ,自洗餐具不合格大多因为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而消毒餐具则检出大肠菌群不合格 。

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关注的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于2020年12月8日公布 ,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这次关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透露了以下十个亮点内容 :

  01落实首负责任制 ,避免相互踢皮球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 ,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 ,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02电商平台自营食品自己担责

  无论是标记“自营”所销售的食品 ,还是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销售的食品 ,当事人都可以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 ,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03强化电商平台的责任和监督义务

  未尽义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 ,不论是否实际自营 ,电商平台都有可能担责 。

  电商未对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审查许可证 ,或者未履行报告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04公共交通运输承运人要对食品安全负责

  无论是否免费 ,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旅客可以主张承运人承担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赔偿责任 。“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食品是免费的”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

  05明确说明何为“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

  (五)虚假标注 、更改食品生产日期 、批号的 ;

  (六)转移、隐匿 、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

  06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 ,依承诺赔

  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标准 ,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07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08生产日期 、保质期必须清晰

  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 、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消费者可以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09打击“黑作坊”产业链

  生产者未标明生产者名称 、地址 、成分或者配料表 ,消费者可以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 、技术 、原料 、销售渠道 、运输 、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消费者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0进口的商品需满足我国的安全标准

  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 ,消费者主张销售者 、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 、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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